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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对住宅市场短期冲击不大

来源:财联社作者:admin2018-12-24 09:41反馈/举报

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作出如下分析:

这个政策并非**次落地,几年前已经有试点:2015年2月,北京大兴等33县(市、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

2016年1月,北京市赞比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8.05亿元竞得名称为“2号地小B地块”4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成为北京**宗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全国其他城市也有类似尝试,但整体看数量不多,而且全部是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

首先,非农建设用地,也就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的一大步,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更多权益和收益。

其次,过去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国有化,也就是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收储后,按照用途招拍挂使用。这可以说是过去几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土地财政的基础。地方政府占有了过多的土地收益,而农民与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较低。

第三,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对土地利用总体**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明确了土地属性必须是**中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避免了对住宅等市场的短期冲击。主要影响的是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

这一政策全面落地预计影响主要还是对一二线城市,因为未放开住宅类属性,所以对于一二线城市,特别是深圳等城市的商用土地将带来巨大的冲击。

整体看,该政策的全面落地是集体土地利用探索的一大步,对全国土地制度的未来加速改革也具有重大意义。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发表意见称: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建设用地的使用给予了新的政策调整,或者说是放宽的政策内容。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一个政策放松。这为后续增加建设用地、减少各类程序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在2018年年初,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就提出,将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供应者的情况。当时即形成了很广泛的讨论,即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其他供给者应该是谁呢?这个讨论实际上就把焦点开始转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说村委会的概念。所以这次全国人大的讨论和修正,实际上和全国年初的国土资源会议有关,充分体现了用地制度的大变革和大创新。

此次政策规定,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来说,若是本身**是工业和商业,那么就允许此类土地采用出让、出租的方式进行使用。过去此类土地是需要通过征地等方式,即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操作才可以进行出让。而现在此类约束减少,自然使得此类土地后续交易的活跃度增加。

类似土地要入市,是有约束的,即原有**为住宅使用用途的土地,是不允许直接出让的,换而言之,农村宅基地用地市场依然是比较严厉的,同时类似政策也说明,此次政策和小产权住房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即小产权住房的政策依然是严厉的,没有松动迹象,更多的还是**为工业和商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此次政策预计是为后续租赁市场的改革提供更为充足的用地。实际上当前租赁市场的用地仍面临很多压力,很多大城市的供地力度并不大。要在2020年形成相对好的租赁市场,实际上类似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有政策改革。后续此类用地入市的积极性将增加,这有助于扩大租赁用地来源,进而形成更好的租赁市场发展条件。而对于其他领域来说,未来或也有改革的导向。

类似政策对于一些城中村和城边村的影响是**的,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和部分三四线城市,类似城市供地市场将快速打开,在增加供地规模的同时,也有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针对当前政策调整,相关开发商需要积极筹划策略,尤其是研究很多省会城市的用地政策新动向。

据了解,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商业、餐饮旅馆业、旅游业、娱乐业及其他经营***业建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商品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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