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南山区住建局的**消息,《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印发。《实施细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改造意愿征集及签约比例、房屋征收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南山区棚户区改造采用“双95%”立项原则。即:在意愿征集阶段与协商补偿阶段,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的,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项目除外。
《实施细则》提出,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在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方面,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执行;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不超过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搬迁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20日,*长不超过180日。
可申报纳入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二是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但危房等级为D级的旧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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