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昨日(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利用智慧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在全市开展学位房虚假宣传专项治理统一执法行动。行动共检查楼盘71个,检查房地产中介企业53家,现场责令改正14家,拟立案27宗。
主要有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一是房产升值或者投资**承诺。如光明区某楼盘宣传“房价将迎来六万+的时代”,涉嫌违反《广告法》第26条的规定,对升值作出承诺;坪山区某楼盘营销中心展板宣传“价值跌升已成必然,买到就是赚到”,暗示项目升值空间。
二是对交通设施或房产位置作虚假宣传。如福田区某楼盘在展板中宣传“半小时内即到达香港西九龙”,涉嫌违反《广告法》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三是对学位房作虚假宣传。如罗湖区某楼盘宣传项目周边汇聚水库小学、东湖中学、百仕达小学等重点学校。
四是超备案价格进行销售。如龙华区某楼盘涉嫌超备案价格进行销售。
对深圳房地产而言,以下“四个雷区”千万不要踩,也是这次10个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的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利用开发企业市场优势地位,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收取“茶水费”、“好处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房地产虚假广告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者;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
房地产广告10大禁律:
(一)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等;
(二)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禁止使用“***”、“***”、“**”等用语;
(四)禁止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五)禁止升值或者投资**的承诺。
(六)禁止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七)禁止对**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八)禁止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九)禁止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禁止宣传地王、**。
房地产广告6项注意:
(一)房源必须信息真实,面积清楚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二)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房地产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四)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真实、准确。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在广告中注明。
(五)涉及贷款服务的,应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
(六)房屋价格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真实、准确,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