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基本保障对象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属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保障对象在租房提取额度上予以适度倾斜,基本保障对象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
取消部分提取业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政务信息共享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为缴存职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此,本次提取新规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等,职工的失业证明数据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取消“**居留权证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即可。
购房提取票据间隔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新规规定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间相隔在3年以内的(此前为2年)均可提取,以相关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同时,为更好地支持深圳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提取新规定对属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保障对象在租房提取额度上予以适度倾斜。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实际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此项业务办理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
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也可选择按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取公积金。其他职工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目前,职工购买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为此,本次贷款新规新增了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规规定,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内限制转让、**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新规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
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新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违规提取公积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提取新规进一步规范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职工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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